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争优创先,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二级学院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广东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励和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学院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校长特别奖
(三)学校设立的集体奖励项目
1. 先进班集体;
2. 星级宿舍评比奖。
(四)学校设立的个人奖励项目
1. 五育之星奖(含单项德育之星、智育之星、体育之星、美育之星、劳育之星);
2.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学金);
3. 优秀辅导员助理奖;
4. 优秀学生干部奖;
5. 优秀毕业生奖。
(五)其他专项奖学金项目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专科生不得参评。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五育”综合表现卡中“德、智、体、美、劳”五方面评定均为“优秀”;
(七)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时数每学年不得低于 30 小时;
(八)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必须在上一学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九)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 4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五育”综合表现卡中“德育”、“劳育”需达到“优秀”等级,“智育”、“体育”、“美育”至少为“合格”,为集体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
(七)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时数每学年不得低于 30 小时;
(八)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九)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必须在上一学年获得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十)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校长特别奖”评奖条件:
在校生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良好社会影响,可授予校长特别奖。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先进班集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全班同学学年成绩及格率和上课出勤率都排在全院的前 30%;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抽烟、酗酒、斗殴、赌博、损坏公物等严重违纪现象;
(四)班级集体创建文明校园,践行垃圾分类及校园控烟工作,在垃圾分类及校园控烟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星级宿舍评比合格率达 90% 以上;
(五)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七)班级成员尊敬师长,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八)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九)班级成员诚实守信,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星级宿舍”评奖条件:
(一)宿舍全体同学积极向上,关心时事和国家大事,用语礼貌,举止文明,不张贴不健康的图片;
(二)宿舍必须有健全的卫生值日制度,保持经常性的整齐美观,被子、蚊帐、鞋子及其它物品摆放整齐统一;
(三)宿舍全体同学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熄灯,无大功率电器,无室员受到纪律处分,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无安全事故;
(四)宿舍全体成员节约用水用电,不开长明灯,无损坏门窗、桌椅等现象发生;
(五)宿舍成员有较强环境意识,坚持垃圾自主分类;
(六)宿舍全体成员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互相帮助,自觉接受学院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五育之星”评奖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评审学年度“五育”综合表现卡中“德育”、“劳育”、“智育”、“体育”、“美育”均达到优秀,可参评五育之星。某项五育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省级以上重要荣誉,其他四育达到合格,可参评五育单项奖。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专科生不得参评;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五)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六)评审学年度“五育”综合表现卡中“德育”必须有一学期达到“优秀”等级,“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至少为“合格”,且无负面清单。
(七)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 5%,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 1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 2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八)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九)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优秀辅导员助理”评奖条件:
(一)上学年担任辅导员助理;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五)所带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
(六)热情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办事踏实,乐于奉献,工作成绩突出,各方面能起带头作用;
(七)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 30%;
(八)评审学年度“五育”综合表现卡中“德育”必须有一学期达到“优秀”等级,“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至少为“合格”,且无负面清单。
(九)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上学年担任学校、院或班级学生干部;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五)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 30%;
(六)评审学年度“五育”综合表现卡中“德育”必须有一学期达到“优秀”等级,“智育”、“体育”、“美育”、“劳育”至少为“合格”,且无负面清单;
(七)在校期间志愿服务时数累计不低于 30 小时;
(八)热情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办事踏实,乐于奉献,工作成绩突出,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九)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在校期间成绩优秀,每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 30%;
(五)在校期间“五育”综合表现卡中“德育”至少有一学期达到“优秀”等级,“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为“合格”及以上,且无负面清单;
(六)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曾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校级(含地市级)奖励或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奖励;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曾获得一次(含一次)以上校级(含地市级)奖励或获得一次省级以上奖励;
(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成绩专业排名前 20%,同时具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的,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准;
(八)毕业实习期间,为班级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十)长期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其他专项奖学金评审条件参照具体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十条 评审学年度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相关个人奖 :
不团结同学、不尊重师长的 ; 所在宿舍内务卫生三次以上不达标的 ; 有酗酒、晚归、公众场合吸烟等不良行为的 ; 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 ; 恶意拖欠学费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第五章 奖励办法和名额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比例和奖励金额均以当年教育部、教育厅下发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校长特别奖”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根据当年学生取得的成绩和为社会带来的效益,具体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由校长亲自授予荣誉。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颁发奖状和奖金,“先进班集体”奖金为每班 2000 元人民币,“先进班集体”评选的班级不超过参评班级数的 20%,按 50 人 / 班计算各学院班级总数。
第二十四条 获得“星级宿舍”的宿舍,由学校颁发证书、奖金或奖品。“三星级宿舍”不超参评宿舍的 10%,宿舍人均奖励 50 元;“四星级宿舍”不超参评宿舍的 5%,宿舍人均奖励 100 元;“五星级宿舍”不超参评宿舍的 3%,宿舍人均奖励 200 元。
第二十五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 3000 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 2000 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 1000 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参评总人数的 2%;获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参评总人数的 4%;获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参评总人数的 10%。
如果学生因成绩、五育等级等参评条件达不到要求,出现获奖名额空缺,不再递补。
第二十六条 获得“优秀辅导员助理”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 1000 元人民币,获“优秀辅导员助理”的学生不超任上一年度入校班级辅导员助理数的 20%。
第二十七条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 500 元人民币,获“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不得超过学校、院和班级参评干部标配数的 15%。
第二十八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不得超过本院当年参评毕业生数的 5%。
第二十九条 获得“五育之星奖”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五育之星”奖金金额为每人 3000 元人民币;获得“五育”单项奖金金额为每人 1000 元人民币。学校集中评选“五育之星”20 名,单项奖各 10 名。
第三十条 其他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参照具体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三)二级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二级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公示二级学院
初评结果;
(六)学校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评审;
(七)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选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
第七章 表 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 12 月份召开学年度表彰大会进行统一表彰;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者取消获奖资格:
(一)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和记娱乐手机的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三)因本条第一、二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与校内五育之星奖(不含单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享受。
第三十七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名向所在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提出意见,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提出,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个人和所在学院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
第三十八条 评奖时间
优秀毕业生奖应于每年六月底前评选完毕;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院、相关部门及学生的意见,并报学校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前向本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如二级学院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或有关制度与本办法及学校奖学金评审部门制定的细则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